临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实行新的仲裁案件收费办法
来源:临沂仲裁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11-09
为适应新形势下仲裁工作的实际需要,着重突出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市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优势地位。更好的服务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更好的发挥仲裁制度优势为我市“三引一促”工作、经济跨越式发展及“大美新”临沂建设等保驾护航。对仲裁收费作如下调整,方案如下:
一、在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分段调整收费。
1、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争议额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最低收取50元。
仲裁案件争议额在40万元以下(不包括4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案件受理费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仲裁案件争议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40万元以上的,案件受理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仲裁案件争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2、案件处理费不再收取。
二、双方当事人在立案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通过仲裁程序出具仲裁法律文书的,仲裁费用最低可减半收取。
三、涉及我市 “三引一促”重大项目的案件、全市市纳税前100强企业有关的案件、集团仲裁案件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案件,仲裁费用最低可减半收取。减免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市法制办批准。
四、当事人在立案后撤回仲裁请求的,所收取的仲裁费用一律减半退还。
五、 按本委仲裁暂行规则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仲裁费用减半退还当事人。但根据上述第二、三条已经减半收取的除外。
六、在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庭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或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要求本委出具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仲裁费用减半退还。但根据上述第二、三条已经减半收取的除外。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八、本方案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