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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仲裁委员会

临沂仲裁委员会实施仲裁案件程序自查制度及庭前程序监督制度

来源:临沂仲裁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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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程序是仲裁办案的核心和关键环节,直接决定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权威性,同时构成司法审查仲裁案件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严格办案程序,临沂仲裁委制订了仲裁案件程序自查制度及庭前程序监督制度,于近期正式施行。
  一、仲裁案件庭前程序检查承诺书制度
  1、检查事项:
(1)被申请人是否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组庭开庭通知书、选任仲裁员的函、仲裁员名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等;
(2)答辩期、选任仲裁员期限、公告期以及上次开庭确定的举证期限等是否已经届满;
(3)应当送达给当事人的变更仲裁申请书、管辖权异议决定书、中止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是否已经送达。
  2、承诺内容:经仲裁庭于庭前检阅案卷材料,检查了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送达、权利义务是否告知、法定期限是否届满等与本次开庭有关的程序事项。我们郑重承诺本次开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正常进行相关庭审程序。如因案件程序问题出现被撤销及不予执行等法律后果,我们自愿接受仲裁委所给予的任何处理。
  二、案件程序自查制度
建立案件程序自查表,共12项,共49目,具体检查内容:申请人立案时间,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交材料清单及材料,仲裁费缴费单据是否已经复印,被申请人立案文书送达时间,立案文书送达回证是否已经签字,送达回证中填写文书内容是否有缺项、错项,邮寄送达邮局回单是否齐全,邮寄送达单据中载明的送达文书是否缺项、错项,财产/证据保全函、财产/证据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保全费收据、法院签署的送达回证是否齐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是否已经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的送达时间,管辖权异议听证通知是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决定书作出时间,管辖权异议决定书送达时间,开庭次数及时间,答辩状及反诉状是否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及送达时间,第一次开庭时的答辩期是否届满、组庭、开庭通知书是否已于庭前送达当事人及送达时间、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选任仲裁员的,变更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是否已经于庭前送达双方当事人、开庭通知书及对应的送达回证是否齐全、开庭笔录、据清单及相应证据是否齐全,是否按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分类,编号是否正确并与每次开庭笔录对应、仲裁请求是否变更及变更仲裁申请书送达时间、变更仲裁请求是否给予对方当事人答辩期、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是否经当事人及仲裁庭签字、中止申请提交时间、中止报经办负责人审批时间、中止决定作出时间及决定书送达时间、鉴定申请提交时间、鉴定审批表是否经领导签字审批完成、鉴定机构是否已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共同选定、鉴定通知书、限期缴费通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等是否已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完毕、鉴定费缴费单据是否复印存卷、鉴定委托书送达鉴定机构时间、送达回证是否签字、鉴定报告送至本委时间、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时间、鉴定报告的质证笔录当事人及仲裁员是否已经签字、调查申请提交时间、报经领导签批时间、调查、现场勘验完成时间及笔录是否已经签字、公告申请提交时间、送交报社时间、报纸刊登时间、公告确定的开庭日期、延期审批表是否经领导签批、合议笔录仲裁员是否签字、裁决书、调解书签批时间及裁决书、调解书原件是否经仲裁员签字、裁决送达时间、卷宗整理装订入档时间。
  上述自查制度建立后,将严格规范实施,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案件质量,提升仲裁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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