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规定可仲裁的案件受理范围有:经济(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保险等)合同纠纷,房地产(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等)合同纠纷,技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著作、专利、商标使用、创作、出版等)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民事合同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民间借贷、个人合伙、财产侵权及非合同纠纷。产品质量、计量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等)。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纠纷有: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