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本委受理仲裁案件收取的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一、案件受理费
1.按照争议金额分段累计计收: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 |
100 元 |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
按4%交纳 |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3%交纳 |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2%交纳 |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1.5%交纳 |
500000元至1000000(含)的部分 |
按0.8%交纳 |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
按0.4%交纳 |
2.单独申请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者履行一定行为,且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每件收取受理费2000元。
二、案件处理费
因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制作仲裁文书并送达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而产生的仲裁案件处理费,按照案件受理费的20%收取。
当事人预交的处理费因选任外地仲裁员、公告或其他合理办案支出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需按实际支出另行交纳处理费,处理费总额不超过案件受理费的45%。
本收费标准自2024年2月6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临仲字〔2024〕1号)。
临沂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