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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仲裁委员会

临沂仲裁委完善仲裁举证制度

来源:临沂仲裁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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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仲裁举证时限无章可循,仲裁办案过程中因举证问题耗时长、效率低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仲裁委的做法,我委制定了仲裁案件书面举证通知制度,并于今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该项制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委提交证据,当事人也可以经本委认可后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仲裁庭审程序,强化了举证时限程序,突出了及时举证的重要作用,确保庭审程序的规范,充分体现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公平性。
    下一步工作中能够使当事人明确举证时限以及超期举证的风险,有效避免因程序的不规范而造成当事人对公正性的质疑,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处理的合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从而达到“程序公正,实体合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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