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选聘仲裁员筹备工作的公告
来源:临沂仲裁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7-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临沂仲裁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于近期换届。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促进仲裁员队伍素质提高,保证仲裁案件审理质量,提升仲裁社会公信力,经研究决定,现开展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五届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及推荐报名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报名者必须是:政治觉悟高、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审判员工作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材料
1、报名时间:2015年7月20日——30日
2、报名地点:临沂仲裁委员会联络科(南坊新区北京路13号人防办大楼三楼)
3、报名材料:报名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审判员证、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及单位推荐信和加盖有单位公章的《第五届临沂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推荐报名表》,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三、审核、考察、考试
临沂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工作小组对报名人员是否符合“三八、两高”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对德、能等综合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考察。上届仲裁员按本公告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参加本次选聘的,直接考察决定。新申请担任仲裁员的,组织统一考试择优录用。
四、聘用
将审核、考察及考试后的初选人员名单,报第五届临沂仲裁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报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和国务院法制办备案后,将刊发聘用公告并向本人颁发聘书或仲裁员证,方可行使仲裁员职责,在不违反《临沂仲裁委仲裁员管理办法》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聘用期为五年,否则随时解聘。
五、聘用后仲裁员的资格待遇
1、仲裁员不是专职工作人员,不改变原工作单位和工作性质。自聘用之日起,具有执行仲裁员职务的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接受当事人选择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参加仲裁庭进行仲裁案件的仲裁活动。
2、仲裁员参与仲裁庭办案,按政策规定领取仲裁员报酬。
3、联系方式:
临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联络科:8729606、8115480
联系人:刘浩、郭新慧
临沂仲裁委员会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临沂仲裁委员会简介 临沂仲裁委员会简介.doc
2.第五届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推荐报名表推荐报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