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沂仲裁委员会发布时间:2021-01-18
仲裁办各科室,各仲裁分支机构: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我委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作出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附: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临沂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一、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按照仲裁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二、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为: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受理费收取比例 |
5千元(含)及以下部分 | 100元 |
5千元至5万元(含)部分 | 4% |
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 | 3% |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 | 2% |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 | 1.5%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 | 0.8% |
100万元以上部分 | 0.4% |
三、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案件处理费据实收取。
四、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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