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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仲裁委员会

临沂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仲裁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来源:临沂仲裁委员会发布时间: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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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办各科室,各仲裁分支机构: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我委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作出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附: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临沂仲裁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一、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按照仲裁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二、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为: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收取比例
5千元(含)及以下部分 100元
5千元至5万元(含)部分 4%
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 3%
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 2%
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 1.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 0.8%
100万元以上部分 0.4%

三、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案件处理费据实收取。

四、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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