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速算
  • 请输入案件标的额:
  • 受理费:
  • 因小数位四舍五入顺序的不同,以上计算结果与本会立案室办案系统的计算结果可能会略有差异,以立案室的计算为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本委受理仲裁案件收取的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一、案件受理费

    1.按照争议金额分段累计计收: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

    100 元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按2%交纳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0元至1000000(含)的部分    

    按0.8%交纳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按0.4%交纳

    2.单独申请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者履行一定行为,且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每件收取受理费2000元。

    二、案件处理费

    因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制作仲裁文书并送达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而产生的仲裁案件处理费,按照案件受理费的20%收取。

    当事人预交的处理费因选任外地仲裁员、公告或其他合理办案支出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需按实际支出另行交纳处理费,处理费总额不超过案件受理费的45%。

    本收费标准自2024年2月6日起实行,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临仲字〔2024〕1号)。

    临沂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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